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的部门规章,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管理。
2. 节能评估 :根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3. 节能审查 :根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4. 前置性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5. 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对特定能源消费量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6. 责任追究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 实施时间 :该办法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并于同月实施。
8. 费用问题 :进行节能审查的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确保投资项目在设计和建设阶段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减少能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